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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守则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第十三届理事会守则


 

本会以振兴中国钟表工业为目标,以服务行业内各企业为宗旨。根据本会章程,理事会为决策性机构,秘书处及相关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据此,参考十二届理事会的相应规定,修改制定“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第十三届理事会守则”,以体现理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具体条款如下:

1、每年度召开至少两次理事会会议,另外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两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定在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五下午和11月的第3个星期五下午召开,会议时间应提前半个月发出通知,相关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天邮件送达各理事会成员。)各工作委员会自行安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组织一次活动(范围不限于理事会内部);重大事项筹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2、每次理事会必须由理事本人亲自参加,委派代表无效。

3、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由理事会行使罢免权:

(1)理事会任期内参加理事会会议(不包括委员会活动)次数必须超过半数。按照一年两次会议的最低标准,任期内需参加至少3次理事会会议。

(2)每年6月前仍欠交上年度应付协会的各项费用(包括会费)。

协会秘书处应建立提醒机制,对已经缺席2次理事会会议和未及时缴纳理事单位会费的理事会成员进行告知和提醒,避免理事会成员因疏忽忘记导致罢免程序启动。

理事罢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增补由理事会在候补理事中差额选举产生。理事的罢免和增补由秘书处通告会员企业、同业友好商会和政府相关部门。

4、理事到达会议室后应将手机调为振铃,有来电需到会议室外接听,且接听时间应该控制在5分钟内。

5、理事会下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由会长提议在理事中产生,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由常务理事及以上职位的理事会成员担任,并主要代表协会及所在委员会参与市政府的各项会议、座谈会、考察等活动。

6、理事每年有义务参加(除理事会以外)协会组织的活动(指协会主办或组团参加的海内外展览会、接待海外团体、赴外出访、会员联谊、研讨会、交流会、考察活动等)至少二次。如未能达到次数,自动按每项RMB2000元向协会交纳赞助费。参加活动的具体分工如下:

A 协会主办的展览会开幕式:会长及副会长必须出席,其他理事选择出席;

B 协会组织的活动,如春茗、“钟表之夜”等:全体理事必须出席并派公司代表协助秘书处工作,全体理事必须参与活动的敬酒、迎宾、欢送等基本项目。

C 接待海外团体:会长或副会长及对外联谊委员会成员必须出席,其他出席理事由会长建议;

D 会员联谊:会员活动委员会成员必须出席,会长或副会长代表1名出席,其他出席理事由委员会主席建议;

E 研讨会、交流会:各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必须出席,其他理事选择出席;

7、理事必须提高并运用协会服务且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支持“中国(深圳)国际钟表展览会”及信息平台的发展、支持协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8、企业联谊委员会每届(三年内)必须负责组织一次会员联谊活动,活动的组织、策划、召集由该委员会负责,协会秘书处会协助联络会员企业。

9、理事代表协会出席正式活动(接待海外团体、赴外出访、研讨会、展览会、交流会等)时,应着正装,并注意基本礼仪。

10、理事在公开场合与外界谈论话题涉及到协会时,应该使用“我们协会”;与秘书处工作人员交谈,也应该使用“我们协会”,不应该使用“你们协会”。

11、理事应该自觉遵守协会的章程及各项决议,维护行业和协会的整体利益。

12、每位理事有在任期内至少发展3家新会员的责任。

13、以上涉及的款项作为应届理事会对协会的统一赞助费用,主要用于接待友好团体使用。

14、本会永远名誉会长、永远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等顾问团成员不受本守则约束。

15、本守则按照前两届的习惯,经本届理事会一次会议1/2的参会理事通过则视为生效。如表决结果一半反对、一半赞成,会长有最终决定权。表决通过后向理事会公布。

16、本守则由协会监事会监督执行,执行情况每年向会员企业公示一次。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第十三届理事会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