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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2019年深圳市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资助的申报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 2018-04-26人气:688

资助资金:50万

截止日期:5月20日

组织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和《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做好2017年政策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7〕37号)有关要求,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开始受理2018—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资助项目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资助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外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在深圳的纳税额达到20万元或以上);

2、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了知识产权有关工作制度,积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具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或者相关研究的能力,拥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费;

3、申请资助时,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有关事项已经完成不超过一年,或者已经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且已启动正在进行中;

4、三年内无放弃或视为放弃本资助的情形。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1、自行或者委托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事务,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有关监测信息或分析结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有关监测信息或分析结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2、自行或者委托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研究,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和推广;

3、搜集或提供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有效调解、仲裁、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形式)真实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案例及其研究成果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示范或警示作用,或者对政府政策研究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案例信息和有关研究成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案例信息和有关研究成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

1、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的;

2、申请人因涉嫌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申请人在申请其他财政资助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其他各级政府财政资助项目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4、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有关申请;受理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

二、申报重点方向

(一)提供深圳企业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真实案例,提供案例分析及维权指引。

(二)建立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及服务平台。

(三)开展大数据监测服务,为深圳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服务。

(四)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工作,提供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化服务,为深圳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行政机关执法提供辅助服务。

(五)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站点,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

(六)建立商标权利人数据库,收集在中国境内拥有注册商标权(含深圳驰、著名商标)的国内外权利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及相关商标权利信息,提供信息共享及动态更新服务,为深圳企业提供维权咨询服务。

以上申报项目均为事后资助。

三、支持强度

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监测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四、申报受理

申报材料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金民大厦1403室

受理业务联系人:雷俊,联系电话:83616603

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暂不接收,材料补充完善后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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