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贸工局,各有关企业:
为扶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09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本资助计划资助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是指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
凡我市已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以及在我市举办的,已获得会展业市财政资金资助或已列入市财政资金资助计划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二、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9〕35号)第十四条,2009年本资助计划实行以下资助标准:
1.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为实际发生展位费的60%。
2.对企业在所参加展会会刊上(仅限封面、封底、封二、封三以及插页)刊登广告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为实际发生广告费的60%,但每家企业每次会刊广告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次展会会刊广告费实际发生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资助。
上述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两项资助总额,每个申报年度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助的条件
1.企业申请资助自行参加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发生时间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即企业在上述限定年度内实际参展发生的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均可申请资助,但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累计总额应不低于5万元。凡2008年未申报本资助计划的企业,可将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自行参加的展会一并申报。
上述限定年度内实际发生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累计总额不足5万元的企业,可于2009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登录蓝色通道网站(www.bchannel.cn)或我中心网站(www.szsmb.gov.cn)的专项资金申报系统进行展会项目备案登记,待已备案展会项目的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累计达5万元之后再行申请本资助计划,最长累计时间为3年。
2.企业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3.2008年已获得本资助计划资助的企业,今年不得再将2007年所参加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包括未获得资助的展会)所发生展位费和广告费用申请资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四、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4.实际发生展位费用和会刊广告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复印件(验原件);
5.与组展方签定租用展位及刊登会刊广告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有关政府部门关于举办展会的批复文件或组展方邀请函(必须明确展会批准部门名称及批件文号)的复印件;
7.展会会刊参展商名录(验原件)及企业参展现场照片;
8.展会会刊广告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并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五、申报时间与形式
自即日起至4月17日止,需申请资助的企业可登录蓝色通道网站(www.bchannel.cn)或我中心网站(www.szsmb.gov.cn)的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并根据所属行业选择申报受理协会,无法确定所属行业的企业,可选择“其他行业”并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提交申报材料。网上成功提交申请后,在线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本阶段无需提供材料原件,将于专项审计阶段核对原件),于4月17日前报送各指定协会(见附件2)。
申报期间,如申报企业对各指定协会的申报受理及形式审查工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反映相关问题,我中心将在调查实际情况后妥善协调解决。
4月22日至5月15日,获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企业按我中心网站发布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通知要求,携带申报材料及审计所需材料原件,于指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接受专项审计。
六、审批程序
参与申报工作的各有关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获形式审查通过的企业经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后,我中心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报经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我中心办理拨款手续。
七、我中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 绮 82977350
俞怡岚 82977348
邹 明 82975801
许洁丽 82975850
传 真: 83414061
电子邮箱:szjstg@126.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7楼706室(五洲宾馆南侧辅道
附件: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2009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指定受理协会名单及其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