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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公告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章程(新一届章程讨论稿)
发布人: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12-02-07人气:7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名称为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 SHENZHEN WATCH & CLOCK ASSOCIATION,缩写SZW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钟表生产、经营企业于1987116自愿发起并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引导、沟通、协调的作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为政府开展行业管理提供帮助。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基本道德。本协会一切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创造价值”。协会通过“民间化运作、品牌化推广、国际化思路、制度化建设、企业化管理”的方针开展各项追求实效的工作,致力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钟表工商业发展。目标是成为提供最优服务、团队最强、效率最高、业绩最好的协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专管单位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及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新闻路深茂商业中心三楼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政策: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积极宣传涉及本行业的政策、法规、法令;协助政府制订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规划,推行行业管理,同时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商业服务:积极构建行业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持续改进服务手段,为会员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多项服务。开展技术培训和经济技术咨询,提供国内外市场资讯;组织行业联谊、交流活动;主办和承办行业国内外展览、会议、研究、考察等活动;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议、研究、考察等活动;

(三)理论研究:创建和主办“中国钟表高峰论坛”。积极推动行业的产学研的结合,经批准组织行业评价活动;

(四)行业调研:开展行业调研,掌握钟表企业基本情况,促进企业间的联系和合作,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合作、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提供资讯和咨询服务;

(五)知识产权服务:制定和推进行业规范;提供维权服务、调解服务和预警服务;

(六)信息服务:建立中国钟表信息平台,拥有行业自主媒体,通过网络和平面杂志向行业和社会各界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七)国际合作: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和纵向联合,加强深圳与国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钟表界的经贸和技术合作,为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八)区域品牌:受政府委托,行使政府部分管理职权。促成政府支持建立“深圳制造钟表”的区域性品牌,推动企业“产品品牌”、“企业品牌”的建立;

(九)代表行业:代表行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活动;代表行业接待国内外同业组织交流;代表行业在国际国内争取权益,解决业界经济纠纷;代表行业进行整体宣传,突出区域品牌;

(十)兴办实体: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投资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提供有偿的经济服务活动,对全球钟表工商企业在深圳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企业会员、名誉企业会员、个人会员,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一致。企业会员指在深圳市合法注册并自愿加入本协会的企业,名誉企业会员指深圳市外合法注册并自愿加入本协会的中外企业。企业会员和名誉企业会员代表原则上由所在企、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经营管理者担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的各类企业,或业内人士,不论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国籍,均可根据本章程第七条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企业填写“入会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个人会员须提供完整的身份证明资料;

(二)由秘书处按会员审核程序核准资格于八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结果;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及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会员服务,享受会员优惠;

(四)有对本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反映企业困难,请协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

(六)向协会提出申请,解决或协调协会责权范围内的其它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不做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事;

(四)协助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配合协会调研工作,及时反映行业情况;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维护本协会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会员因故主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书并书面确认;会员无故超过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由协会理事会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成立大会主席团或筹委会,通过并执行大会议程;

(二)决定理事的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监事的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授权理事会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重大问题;

(八)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九)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授权代表出席,每个会员持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推选成立筹委会。特殊情况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当届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协会事务决策机构,对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民主差额N-2选举方式选举产生;根据候选人产生理事会成员,理事席位组成理事会。当届落选的参选人自动成为本届理事会候补理事,在理事会职位空缺时可参与补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常务理事14人,常务理事14人,【建议修改:副会长N人,常务理事N 2人,常务理事N 4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当届理事会应立即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对理事会负责,是协会的日常事务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长候选人由往届会长提名或自荐产生,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会长、名誉会长或两名理事联名提名或自荐产生;常务理事候选人以不记名投票产生;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章程修改草案、理事会选举方案供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当届工作总结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下设的各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下属机构的成立和停止;

(七)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理事会成员代表协会参加各类会议和出席各项活动;

(十)讨论行业内重大问题和事项,并做出决定和提出解决办法;维护协会重大项目“中国钟表第一展”和“中国钟表高峰论坛”的合法权益。决定需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重大问题;

(十一)本会创会会长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凡担任过会长并按正常程序离任的,自动成为本会名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有权选择列席理事会议。每届理事会设首席顾问一人,上一届会长自动成为下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兼首席顾问。除非有违法或者严重影响协会声誉的行为,或因故由半数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出并经理事会出席代表70%以上表决通过,否则以上职务不能解除;

(十二)根据协会需要,设永远名誉副会长、永远名誉常务理事、名誉常务理事、永远名誉理事、名誉理事职位,由理事会提出和通过的任命。除非有违法或者严重影响协会声誉的行为,或因故由半数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出并经理事会出席代表70%以上表决通过,否则以上职务不能解除。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常规会议,原则是每半年召开。其他:理事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协会的重大项目需要,由理事会产生筹委会或各专业委员会召开对应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原则上是每半年召开,一般在理事会前召开。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以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会长或二位副会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参选加入本协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热爱钟表行业,【建议加上:支持协会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正常的行业工作;

(三)所属企业发展良好,【建议加上:具有地域代表性并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建议加上:诚信经营,近二年没有违规记录

(四)理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建议修改: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特殊情况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及未正接受刑事处罚的;

(六)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的权益,遵守理事会纪律。

【建议增加并修改】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会长、副会长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所在企业为本行业的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没有不良纪录;

3、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4、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5、年龄不超过68周岁;

6、热爱协会工作,有自愿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精神;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8、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

3、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秘书长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如参选并当选必须辞去其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职务(协会下属机构除外)。

(三)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了解与本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年龄不超过68周岁;

4、未有刑事处分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一)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需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建议修改: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发现协会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协会承担;有需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安排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协会理事会任期3年,会长职务原则上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和任届的,由上届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获得会长参选资格,由下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由当届当选秘书长担任。秘书长的任免、更换由协会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理事会或临时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会长联席会议;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任期内施政纲领和业绩目标,充分了解和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以推动、宣传行业发展为己任;

(五)代表协会出席重要活动,代表协会担任重大项目的负责人,树立行业形象,为拓展行业发展创造条件;

(六)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七)当选会长后,向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以上职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当选的N位副会长中任命1位执行副会长和N位常务副会长;

(八)如有必要可以由两位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出动议,由理事会表决罢免和补选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

(九)协会理事会任何表决处于50%50%的状态下,由会长依章裁决。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及运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接受监事会监督;

(二)协调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下属机构领导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任免;

(四)决定各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秘书处及下属机构的财务、人事管理工作;

(六)代表协会对协会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七)主持协会主办的展览、研发、论坛等相关项目的工作;

(八)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阶段性的工作总结、计划和财务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性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来源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会长单位 30000/年 副会长单位 12000/年常务理事单位 5000/年 理事单位 3000/年 普通会员 1000/年。【建议修改:会长单位 50000/年、副会长单位 20000/年、 常务理事单位 10000/年、 理事单位 5000/年、 会员单位 1000/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由合法的财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所有工作人员为专职,不得兼任其他机构的行政职务。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相关运作方式,在符合劳动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根据发展需要提出修改草案并表决通过后,再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如有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终止方案,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方案和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根据1999年社团章程范本修改,于2002年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第一次修改。于2004年在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第二次修改。于2007年在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第三次修改。于2009年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现在的方案。【建议增加:2012年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现在的方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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