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是WTO允许采取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实际考察告诉我们:在各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背后,均活跃着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即行业协会。无论是在申诉应诉、数据收集、证据准备,还是在公共游说、抗辩,行业协会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行业协会为什么能在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争端中起重要作用
行业协会在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争端中的作用是以非政府组织身份发挥的。其国际法依据源自《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另外,《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定》)也涉及了国内生产者协会和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同业公会或商会。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立法也多将行业协会列入 “利害关系方”。
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起到重要甚至特殊的作用也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
(一)产品性。所谓的“产品性”,系指行业协会是以同类产品或同类产品组为依托的。如钢铁协会是以不锈钢、热轧钢、硅钢片、管线钢等产品组为依托的行业组织。而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为主的国际贸易争端所针对的也是某种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来自一个或几个出口国(地区)的产品,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具有更为鲜明的“产品性”。因此,共同的“产品性”使得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争端中具有了天然的职责与优势。
(二)行业性。所谓行业性是指行业协会是众多生产厂商或进出口商组成的联合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而启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须依进口国(地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申请才能启动。我国于2002年1 月开始施行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也对申请人资格做了相应限制。而现实中,拥有如此产量比例的单个生产厂商并不多,这就为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必要性和广阔的作用空间。
(三)非营利性。行业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在于协调本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行业协会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它比单个企业更适合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这种高成本、广受益的事业,而无单个企业担心其他企业“搭便车”因而互相推诿的顾虑。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行业协会的协调成本既小于单个企业,又小于政府的管制成本,因而可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和积极的外部效应。
行业协会怎样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就我国行业协会仍存在较大作用潜力的四个方面加以阐述:
通过游说,施加影响,促进国际贸易纠纷中双方政府的谈判与争端解决。在国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启动之后,行业协会可以紧密关注调查程序的进展,通过游说,向有关方面施加影响,以尽快合理地解决争端。如果国外当局对国内产品进行调查,行业协会除应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应诉外,还可发挥集体力量,通过影响进口国的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组织,使他们为其利益而影响进口国政府的谈判。
建立相关产品的监测预警机制。行业协会可以利用其充分的信息优势,与政府部门和企业一道,构建相应的预警机制,分析国际经济形势,关注反倾销发展趋势,收集各国(地区)反倾销尤其是对华反倾销信息,也包括监测国内产业遭受国外产品冲击所受的损害、国内产品出口对国外产业的影响以及遭致进口国(地区)政府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 措施的可能,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实现对国内产业和出口市场保护的前置化。
与贸易伙伴国(地区)建立相应行业协会民间对话磋商机制。行业协会进行民间对话磋商有助于减少贸易争端的政治色彩,利于争端的迅速、理性解决。当国际贸易争端发生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国内行业组织可以力争通过对话磋商渠道,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贸易摩擦,防止争端恶化,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 系,也有助于我国争取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做好上下游企业的协调和利益平衡工作。当国内某产业申请启动对某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调查时,往往会涉及到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就应积极开展工作,阐明利害关系,并可做出适当的价格安排,团结各方力量共同维护国内产业的正当利益。
我国行业协会目前的现实情况及对策
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工作领域还存在一定问题。如覆盖面窄,代表性不足,过于偏重国有企业而忽略了日益活跃的民营企业;未完全脱离以往政府行政管理的色彩;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争端准备不足,缺乏专业人才和相关信息储备,对时效性非常强的国际贸易争端反应较慢等。因此,我国的行业协会宜在以下方面改进。
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现有的行业协会覆盖面过窄,许多企业没有参加进来。另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着眼于国内产业,各自为战的地区型协会作用有限。因此,要积极发展全国性的,包含同行业中大、中、小型及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行业协会,以真正挑起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重任。
考虑建立国际贸易争端应诉基金制度。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由协会统一管理。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
理顺外贸秩序,加强价格协调。为避免出现企业采用低价策略打入国际市场,竞相压价,恶性竞争,从而引发进口国(地区)的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争端,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应主动发挥作用,协调本行业的产品价格,实行最低限价,以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尽可能减少贸易摩擦。
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目前仅有国务院于1998 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将行业协会混同其他各类社团组织一并管理。将行业协会进行混同管理,无疑会大大制约行业协会的发展,忽略了行业协会对建立新的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参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的特殊作用,同时延缓了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 进程。英美等国许多行业协会都依照公司法中的非营利法人的规定设立,我国的行业协会也可根据国情,适当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