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 政策资讯
  • 2018-01-01
  • 为确立企业在技术改造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决策权,进一步提升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水平,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支撑各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的研究出台,市经贸信息委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其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为了便于相关企业和机构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实施办法》,对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1、设立依据调整

    原《管理办法》设立依据只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且实行的是备案核准制。国务院于2016年11月30日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后,明晰地方政府备案管理职能界定,要求各地方政府落实承诺备案制。本次修订,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加入设立依据。

    2、增加技术改造释义

    原《管理办法》未阐明技术改造定义,易使企业无法分辨其项目是否应该进行备案,同时,相关部门在开展减免税工作时,不易分辨项目是否符合技术改造项目要求,故本次修订,明确技术改造定义。

    3、项目范围调整

    原《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范围包括投资主体注册且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享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支持、涉及办理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贷款及其它社会资金类及其他需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项目范围偏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职能在市发改委时,将其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管理,项目范围除明文规定需报国家、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项目,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项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均需进行备案。本次修订中,参考了市发改委已有备案项目范围,将备案项目范围进行调整、更新、扩大。

    4、备案程序和内容简化

    为落实承诺备案制,减轻企业负担,将原需核查并出具备案表的程序调整为企业自主申报,自行打印备案表。同时,备案管理部门不再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进行审核,由项目投资主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调整填报信息的内容条目,简化非必须信息的采集。

    5、主体责任调整

    原《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并无处罚依据,本次修订中,考虑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因此,将其列为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依据。

    6、办法名称调整

    为区别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将办法名称修订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