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财政委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便于相关企业和机构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办法》,对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突出修订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为贯彻《预算法》和深化预算体制改革,提高管理使用效率,进一步明确界定资金使用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要求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是,为贯彻落实扶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新政策新措施,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专项资金中增设的项目,在此次修订加以明确。
三是,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条件及标准进行调整。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主要阐述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并对专项资金的定义、适用范围、预算规模和管理使用原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部分
主要贯彻落实《预算法》的主体责任要求,按要求重新规范了财政部门、经贸信息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资金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审核和拨付、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强化了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组织协调、组织实施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的责任。
(三)第三章“资助对象、使用范围及资助方式”部分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后将资助对象扩大到深汕特别合作区,即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服务机构,
包括:1.民营企业;
2.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3.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扶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新政策新措施,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专项资金中增设的项目,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中加以明确,增加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等3个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由原来8项增加至11项;并将已建设完成并验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和以及配套的“公共服务项目”调整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四)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部分
一是相应增加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专项资金中增设的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二是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原有使用范围的相关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进行调整,主要思路是向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譬如鉴于近年来我市小微企业经营较为困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为扩大小微企业受益面,改善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将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300万元的贷款给予担保费30%的补偿”调整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担保费80%的补贴”;为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有效扩大政策的受益面,将管理咨询专业服务项目资助标准从“给予不超过40%的补贴”调整为“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将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从“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提高至“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五)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核”部分
为贯彻《预算法》精神,根据正在修订的《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按要求对项目申报责任、工作分工和项目审核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
(六)第六章“预算管理”部分
为贯彻《预算法》的精神,专门增加了预算管理章节,根据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的工作实际,将专项资金原“支出计划”的管理模式,修改为“预算编制”管理模式。
(七)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分
为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强化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明确资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各自职责,并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追回资金并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三年或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