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企业主们,想红红火火搞经济?经促局5大政策来帮你

  • 政策资讯
  • 2018-07-11
  • 福田经促推行了很多新政策,来提高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与每个人有息息相关.到底是那些呢?

    五大方向

    1、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2、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5、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1.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 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4.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5.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属于专业服务业、供应链、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

    (3)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全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经营50强”商贸旅游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专业服务业、商贸旅游业、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企业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

    第三条【总部认定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总部经营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依条件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总部人才支持】对符合总部经营支持的企业,其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个人综合贡献予以相应支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名。

    第六条【总部培育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本年度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七条【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方可申请总部经营、人才、培育、购置办公用房支持项目;总部人才支持项目须与总部经营支持项目同时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二)本政策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2.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部署精神,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工业经营支持】

    (一)工业百强支持

    对纳入福田统计,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工业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工业产值贡献,按增长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三)新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工业产值贡献,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军民融合支持】

    (一)军民融合认定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军民融合经营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根据其签订的生产研发项目合作协议给予支持,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

    (二)租赁工业厂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租赁自用厂房开展生产制造的,可按其年度厂房实际租金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

    第六条【质量提升支持】

    (一)工业投资支持

    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二)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企业对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进行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三)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

    对获得认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认定的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园区支持】在辖区内建设的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经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公共平台支持】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公共服务平台,经备案,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条【配套支持】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二条【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限制和除外情形】除园区支持、公共平台支持外,本政策各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十四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促进福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落户支持】

    (一)品牌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品牌门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对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一线品牌旗舰店的,给予特装支持,由项目单位提请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二)新业态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开设“无人超市”、“无人餐厅”、“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100万元。

    (三)产销分离支持

    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对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可按零售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认定支持】

    (一)连锁商业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认定支持。

    (二)旅游企业认定支持

    1.旅行社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二十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认定支持。

    2.“绿色饭店”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的“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3.景区认定支持

    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支持。由3A升级为4A景区、4A升级为5A景区的,给与差额部分支持。

    (三)商贸企业认定支持

    对获得“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

    对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

    第五条【经营支持】

    (一)开设连锁门店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拥有5家(含)以上连锁门店的,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在福田区外(深圳市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二)电商销售运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商业增长支持

    1.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销售额、增长率、增加值贡献情况,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季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本年度季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季度销售额2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季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本年度季度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销售额、增长率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3.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旅游企业经营支持

    1.旅行社入境经营支持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营支持。

    2.酒店入境经营支持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1万人次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营支持。

    3.酒店营收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范围,上年度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营支持。

    4.旅游示范点经营支持

    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品牌门店、企业和机构发展旅游项目,对经核定的福田区特色旅游点,根据企业在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项目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一)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

    (二)上年度进出口额不少于百亿人民币的外贸企业。

    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

    第七条【质量提升支持】

    (一)商贸企业提升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支持

    (1)对大型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和商贸企业,为提升经营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开展的硬件设施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应用项目等软、硬件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经备案,对华强北商圈内现有购物中心、专业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创新发展,发展消费新业态,引入品牌旗舰店、体验店、主力店等,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支持

    1.农产品可溯源支持

    对新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系统的农业企业,经备案,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已建成系统,并已实行农产品可溯源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备案,按年销售量,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2.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上年度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3.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经备案,按生产规模,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可每年连续给予支持。

    第八条【开拓市场支持】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支持

    1.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2.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配套支持

    对获得上级为实现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的各类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25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保费支持

    1.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8%,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海外投资保险支持

    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给予最高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承办单位支持

    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参展企业支持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3.区政府组团的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第九条【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区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认可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条【公共平台支持】经备案,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支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1.经福田区认定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属于商贸旅游、农业、服务贸易等重点领域的企业;

    3.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4.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产销分离支持项目与新增入库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年度商业增长支持项目与电商销售运营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商贸企业提升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支持(1)、(2)项不可同时享受。

    (三)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的限制,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重点经贸活动支持”中第一条“承办单位支持”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四)季度增长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不纳入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计算。

    (五)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综合贡献。

    (六)本政策各支持项目,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其余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四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宗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措施适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企业或机构,原则上注册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应在福田区。

    第三条【供应链总部基地】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供应链总部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供应链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由福田引导基金、社会投资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第五条【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为更好解决供应链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福田区政府、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组建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提供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供应链企业商业信用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供应链经营支持】

    根据供应链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自用仓库用房支持】

    (一)购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

    (二)租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最高30万元/年。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9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

    (三)自建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专项活动支持】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组织举办供应链行业专项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可对承办机构实际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宣传推介、人员差旅、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供应链行业培训支持】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举办行业内职业培训,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信息化支持】对供应链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支持】对上年度规模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限制与除外情形】

    本措施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用房支持项目中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附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8号)废止。

    5.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宗旨】为促进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福田专业服务业竞争力,打造专业服务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属于专业服务领域的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包括法律服务、财税服务、评估服务、会展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测绘规划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四条【综合贡献奖】

    (一)突出贡献奖。对在福田区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二)经营增长奖。根据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上年度的综合贡献的增长率,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人才培训支持】由辖区专业服务企业(机构)举办或社会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按培训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六条【购置办公用房支持】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

    第七条【认定支持】

    (一)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对上一届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为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

    (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二十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在福田设立的分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三)评估公司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综合评价前五十名的资产评估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认定的营业总收入排名全国前五十名的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四)管理咨询机构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认定的中国管理咨询机构前50强,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八条【园区支持】

    (一)园区建设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服务业产业园,按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园区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专业服务业产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支持。

    第九条【贷款贴息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重大项目支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本措施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第十二条【附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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