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深圳知名品牌奖励、南山区名牌商标奖励资助等6个项目开始申报啦!

  • 政策资讯
  • 2018-07-11
  • 一、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

    7月5日-8月3日

    资助金额:最高500万

    扶持内容:

    【对品牌创建项目进行扶持】

    (一)上一年度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二)上一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三)上一年度新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每家给予10 万元的奖励。

    (四)上一年度新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五)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资格,对其中 积极参与创建并被认定为骨干企业的每家奖励 10 万元。

    (六)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广东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 性 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奖励。

    【扶持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质量奖的,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

    上一年度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对应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分别 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当年获得新区质量奖序列奖项的,按照最新 实施的《光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奖励标准:经过新区质量强区(打造深圳标准)办按照单位自愿报名、专家遴选、导入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诊断运行改进,并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等程序,对得 分超过 400 分且排名前十的单位,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奖励。

    【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进行扶持】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扶持标准: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 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补贴;

    2.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 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补贴;

    3.承担广东省或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 书处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 10 万元的补贴。

    (二)对标准研制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25 万元的奖励;

    2.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奖励;

    3.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4.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

    5.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 过 5 万元的奖励;

    6.主导团体标准或者联盟标准制定的,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且被企业采用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 制定、修订。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 订扶持额度的 50%进行奖励。

    (三)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按工 作进度分 3 年予以补贴,总额度 100 万元。

    (四)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项目实际承担单位不是市、区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按项目 给予 30 万元的补贴。

    (五)对新增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予以扶持的标准:获得AA、AAA、AAAA 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 4 万元、6 万元、8 万元奖励。

    (六)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予以扶持的标准:企 业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按照每个产品给 予 1 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总奖励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七)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 的标准,给予每项 5 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符合“走出去”战略的各种国际认证证书进行扶持】

    (一)对新通过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的企业, 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 5 万元资助;

    (三)对新通过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照证书给予每张不超过 3000 元的奖励;

    (四)对新通过OHSAS1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 医疗器械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GB/T22000、ISO22000 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0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T 服务业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 电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S9100 航空航天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A8000 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的企业,按照证书给予每张不超过 5000 元的奖励。

    (五)对新通过的其他重要国际认证由评审专家进行审核确 定资格及奖励额度,奖励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对将总部设立在新区的认证机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 100 万元的资助】

    【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进行扶持】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 优势企业,分别奖励 80 万元、60 万元和 40 万元;获得光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30 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和 80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 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 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辅导光明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社会组织 10 万元/家的资助。

    (四)对评选当年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五)专利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项发明专利 0.2 万元的资助;

    2、对持续有效 5 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每项发明专利 0.2 万元的资助;

    3、对依照 PCT 规则提交 PCT 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给予每项发明专利 0.5 万元的资助,但对于个人给予每项发明专利 0.1 万元的资助。

    (六)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支持。在光明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 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 万元支持。

    (七)知识产权质押贷。对于在光明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 1000 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 对申请企业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120 万元。

    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另行规定。

    (八)鼓励知识产权维权。光明新区企业或个人因知识产 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对其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的50% ,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以上奖励和资助的对象,均需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相关违 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 PCT 国际专利资助的,需为专利第一申请人,且专利权属明确,无纠纷。

    (九)对新获得计量保证体系确认企业给予扶持的标准: 获得一级、二级、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二、关于开展2018年度宝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7月1日-7月31日

    资助金额:最高50万

    具体内容:

    【宝安区发明专利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的年费奖励。对取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所申请奖励的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请此项奖励。若专利权为多人共有,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若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则应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申请人应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年度申请不得超过X000万元。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有费用减缓的,企业每件给予l500元、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宝安区内地址;

    3.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 )取得显著成效,获得认证证书后截至申报资助前,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需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

    5.申请人之前未获得此项资助;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奖励标准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年奖励不超过60家。按照申请人获得贯标认证的时间先后(以初次发证日期为准),以及申请材料受理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名,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两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30万元支持,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50万元支持。

    2.对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并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书面承诺的公司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除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上述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70%以上)。

    3.对知识产权民非机构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区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获得市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对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1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配套奖励。”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三、关于开展2018年宝安区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资助的通知

    申报时间

    6月11日-7月31日

    资助金额:最高30万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资助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区登记注册,持续经营3年以上;

    2、已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4、两年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没有存在被处于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资助方式

    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15名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专项资金对企业每年总资助额度不得超出其上年度纳税总额(含减免税)。

    四、关于2018年南山区名牌商标奖励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

    6月29日-7月08日

    资助金额:最高50万

    (一)资助政策

    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资助标准

    1、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商标最高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申请上年度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广东省名牌产品(以认定材料日期为准);

    4、认定为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时,公司注册地位于南山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企业及公司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关于2018年南山区上市企业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

    7月2日-7月20日

    资助金额:最高300万

    (一)政策内容

    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二)资助标准

    1、对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根据本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确定比例给予补贴,上年度统计产值(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上市企业,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上年度统计产值(营业收入)10-50亿元的上市企业,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上年度统计产值(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上市企业,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2、本项目受《南山区自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 已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并经区上市办认定;

    4、 并购重组完成日期符合区上市办开通申报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六、关于2018年南山区“上市促进贷”、“小微促进贷”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

    7月2日-12月31日

    资助金额:最高100万

    【“上市促进贷”项目】

    (一)政策内容及标准

    1、南山区备案拟上市企业(含已备案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及已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在区经济促进局完成“上市促进贷”备案并获得合作银行一年期内贷款,贷款到期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完成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或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已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完成“上市促进贷”备案,获得合作银行一年期贷款,贷款到期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

    3、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 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小微促进贷”项目】

    (一)政策内容

    南山区的小微法人企业通过合法方式在银行获得贷款且按期还款无违约行为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以内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1、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本项资助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受理审核,按企业申请先后顺序,资金额度用完即止。企业每年仅可享受本项资助一次。

    2、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符合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准);

    3、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4、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5、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合法获得贷款;

    6、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该文章转载自深圳工业总会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