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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状告“金鸥”侵权
发布人: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05-05-16人气:483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商品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原天津市手表厂)认为天津金鸥表业(制造)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本案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原告要求法院在审理中确认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这在天津市知名品牌寻求法律保护中尚属首次。经过上、下午的审理,合议庭宣布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起诉称,原告前身天津手表厂是新中国第一只手表的诞生地,目前,原告海鸥手表集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种已达到100多种,其中,自动多功能机械手表成为国内机械手表主流产品。机械自动势能手表和具有跑表功能的自动手表均为国内领先产品。去年该集团机械自动手表机芯年产量已达到500万只,占国内同类手表产品总产量的半壁江山,各项经济指标均排位于国内同行业首位,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声誉。原告认为被告天津金鸥表业(制造)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GOLD-GULL”与原告的“SEA-GULL”商标及图案非常相似且在互联网上发布大量产品广告进行宣传,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此外,被告的三名负责人均系原告公司的职工,熟悉原告的经营模式及相关产品情况,影响了原告的销售市场。被告的种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庭审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原告同时请求法院在诉讼中认定原告产品“SEA-GULL”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提供了大量证据希望证明其广告宣传覆盖面遍布国内及国外大量媒体,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为国内外消费者所知晓并熟悉,符合我国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应作为驰名商标予以法律保护。原告代理人为此宣读了该公司各种广告发布记录,以及其产品在国内外获得大量荣誉的证明。
 被告天津金鸥表业(制造)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是以定制及销售各种纪念礼品手表为主的专业厂家,且与原告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其生产的纪念礼品主要是采用的原告生产的机芯,被告认为其产品的商标及图案与原告区别显而易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时指出,原告要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这一诉讼请求。合议庭经审理宣布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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