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终于来了!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深圳再迎重大政策利好。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是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12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重磅出炉!即日起,深交所就要接受创业板IPO的发行申请。
以下内容是在经历了一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深圳的影响——
一、创业板设立负面清单
推进注册制改革,创业板将进一步突出支持创新创业的板块定位,设立负面清单,从四个方面推进发行审核,这位深圳创新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机遇。
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三是为更好支持、引导、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
2019年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8%,占GDP的比重达到37.7%,经济增长的新旧动能正在快速切换之中。
这意味着创业板支持创业创新的定位将给深圳企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推动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全国的一面旗帜。
二、个股基金涨跌幅均放宽至20%
创业板推进注册制改革,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市场交易规则也将发生明显变化。
为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减少交易阻力,创业板改革后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深交所下周将在注册制的规则框架下接受上市发行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股票涨跌幅将同步放宽至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新的交易规则要等到首只股票注册上市首日才正式施行,目前的涨跌幅依然设置为10%。
另外,交易类规则也进行了两方面重要调整。
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
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
三、深交所下周一受理IPO申请
创业板改革的推进可谓快马加鞭,从下周一开始,深交所就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从6月30日起,深交所将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在审核流程的安排,企业上市时间大幅压缩,这就显著提高了直接融资效率。深交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
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回复不具有针对性或者信息披露不满足要求,深交所在收到发行人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可继续提出审核问询。交易所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在整体时限上,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四、企业首发条件有新变化
《创业板首发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五大方面,审核流程将全流程透明公开。
一是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问题;
二是对注册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制定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
四是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并规定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等事项应同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退市制度方面,退市指标进一步优化。深交所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五、红筹企业可以登陆创业板了
创业板市场包容性大幅提升,在境外注册或是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也可以登录创业板了。对此,为了明确制度安排,加强投资者保护,深交所进行了7项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二是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
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
四是设置证券特别标识。为提示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特别标识。如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该特别标识将被取消。
五是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或市场普遍认同标准的,可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
六是调整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指标。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元”等,明确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
七是强调保障投资者权益。对于红筹企业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注册地法律法规的,强调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创业板改革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圳证券市场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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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 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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