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第27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长许宗衡日前签发第143号政府令,《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我市1999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下称《条例》)目前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亟需修改。《暂行办法》是作为我市新《条例》出台前的过渡,将用于指导和规范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并为新《条例》的制定积累经验。
协会设立原则上“一业一会”
较之现行《条例》,《暂行办法》将行业协会的概念扩大到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或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法人,包括商会、联合会等。
根据《暂行办法》,本市的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营业满二年或者公民个人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同类执业资格,数量在30个以上的,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
《暂行办法》规定,行业协会设立应当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在本市范围内原则上实行一业一会,除主要按照国家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外,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对《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按行业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在本市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是一个突破。
协会真正实现民间化
在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启动前,有许多机关人员在行业协会任职,协会的财务未能独立建账,许多协会的办公场所属政府物业,致使行业协会成为“二政府”。为使行业协会真正民间化,发挥协会自主、自律的功能,《暂行办法》明确指出,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和资产应当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职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秘书长只有执行权没有决策权
《暂行办法》规定,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且秘书长不能进入协会理事会,只能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综合协调处处长钟礼银告诉记者,这些规定较之现行情况有了很大突破。之前,很多行业协会的秘书长由会长或副会长兼任,也是理事会成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后,就必须是专职的了,而且只有执行权没有决策权。此外,据《暂行办法》,行业协会其他工作人员也应逐步实行职业化。《暂行办法》关于行业协会应设监事或监事会的规定,也是新增的内容。
可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关于行业协会的职能,《暂行办法》除了规定行业协会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制订业界技术标准、业界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等职能外,与《条例》相比,还增加了“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等内容。
不得妨碍公平竞争
行业协会民间化后,其活动和发展具有广阔的空间,对行业协会的规范就显得尤其重要。《暂行办法》规定,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或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