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实施细则》出台

  • 政策资讯
  • 2025-01-20
  •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深府规〔2024〕6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结合实际情况,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制定了《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实施细则》,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深府规〔202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资金安排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结合《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办法》中由深圳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制定的资金政策措施,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具体包括支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加大在深投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财政奖励资金,由省、市按照省外资奖励等政策共同分担。我市承担部分由市、区分担;各区承担属于《新设企业对区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设企业涉及的奖补资金,其余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每年根据市、区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拨付。

    第二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根据申报项目实施内容的不同,具体支持方向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五)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单位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所列专项条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支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一)专项条件:对于2023—2027年间,当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1.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2023-2027年,下同)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

    2.其他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

    3.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4.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以上所属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加大在深投资:

    (一)专项条件:对于2023—2027年间,对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当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对经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且当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且不重复享受省、市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第十条  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初审与复审

    第十一条  结合广东省商务厅印发的年度利用外资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投资促进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明确资金奖励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市投资促进局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各区外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工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复审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及复审:

    1.申报单位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区外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可通过形式审查、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区外资主管部门告知申报单位相关情况,同时在申报材料中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初审结果报送至市投资促进局。

    (二)项目复审:

    1.通过项目初审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投资促进局进行申报,市投资促进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2.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3.结合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等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信用核查;

    4.根据需要可采用实地走访、企业座谈、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评审或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5.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信用核查和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审核意见、资金资助(奖励)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项目查重;

    6.市投资促进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7.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8.根据省、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投资促进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投资促进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

    第四章  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多个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存项目资料。

    第十八条  市投资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投促、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  市投资促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投资促进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投资促进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投资促进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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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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