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台背景:“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建立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2018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要“设立50亿元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金”。
2018年8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根据《工作方案》,制定《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Q:本细则设立的主要目标是?
A: 通过设立资金池,对银行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放贷形成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良贷款总体按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提高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撬动银行机构对我市中小微企业新增20%以上的贷款额度,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Q:本细则中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
A:深圳辖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贷款总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Q:资金池委托运营管理机构有哪些:
A: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Q:本细节本细则补偿对象是指?
A: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加盟银行是指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
亮点
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委银政企合作项目库的,在1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素材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